近日,贡井区法院开发区法庭通过开庭审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并依法作出判决施工人因遗撒建筑垃圾导致行人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2017年12月,赵某雇请工人对其房屋进行小青瓦结构楼顶更换成轻型彩钢楼顶施工,同时占用公共通道在其房屋墙面搭建钢制梯步,在现场遗撒有碎石等建筑垃圾。2017年12月7日,李某从家中出门因踩到遗撒在公共通道地面上的石子导致摔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李某因与赵某就费用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致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8715元。
经审理查明,赵某占用公共通道施工作业,未设置防护隔离或安全警示标志,遗撒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扫导致李某摔伤,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发时系白天天气晴朗并不影响视线,李某未尽到必要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具有过失。因此,法院认定该损害纠纷由赵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并依法判决施工人赵某赔偿李某各项合法损失3956元。(邓海川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 |